委托人:
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MF278V号牌车车辆损失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:
本项委托的鲁MF278V号小型轿车在鉴定评估基准日2020年10月11日的损失价值为:¥95746.00元,金额大写:玖万伍仟柒佰肆拾陆元整(人民币)。鉴定人:
张建伟、张丙虹、刘峰委托人:
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MF278V号牌车车辆损失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:
本项委托的鲁MF278V号小型轿车在鉴定评估基准日2020年10月11日的损失价值为:¥95746.00元,金额大写:玖万伍仟柒佰肆拾陆元整(人民币)。鉴定人:
张建伟、张丙虹、刘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