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委托对鲁Q7BL15号车营运损失的司法鉴定意见书
山东光正【2020】车鉴字第107号
委托人:
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
委托鉴定事项:
对涉案的鲁Q7BL15号车的营运损失进行鉴定
鉴定意见:
该项委托的鲁Q7BL15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日营运损失为:¥472.00元,金额大写:肆佰柒拾贰元整(人民币)。
鉴定人:
张丙虹、张建伟
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委托对鲁Q7BL15号车营运损失的司法鉴定意见书
山东光正【2020】车鉴字第107号
委托人:
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
委托鉴定事项:
对涉案的鲁Q7BL15号车的营运损失进行鉴定
鉴定意见:
该项委托的鲁Q7BL15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日营运损失为:¥472.00元,金额大写:肆佰柒拾贰元整(人民币)。
鉴定人:
张丙虹、张建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