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CUX022C车损价值进行鉴定。鉴定意见:
本项委托的鲁CUX022号小型轿车在鉴定评估基准日2020年4月1日损失价值为¥10720.00元,金额大写:壹万零柒佰贰拾元整(人民币)。鉴定人:
刘峰、张丙虹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CUX022C车损价值进行鉴定。鉴定意见:
本项委托的鲁CUX022号小型轿车在鉴定评估基准日2020年4月1日损失价值为¥10720.00元,金额大写:壹万零柒佰贰拾元整(人民币)。鉴定人:
刘峰、张丙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