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M1817A号厢式货车2020年3月26号-2020年4月17日期间的日营运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:
该项委托的鲁M1817A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日营运损失为:¥472.00元;金额大写:肆佰柒拾贰元整(人民币)。鉴定人:
张丙虹、刘峰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M1817A号厢式货车2020年3月26号-2020年4月17日期间的日营运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:
该项委托的鲁M1817A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日营运损失为:¥472.00元;金额大写:肆佰柒拾贰元整(人民币)。鉴定人:
张丙虹、刘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