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对鲁M1817A号轻型厢式货车车损价值的司法鉴定意见书
山东光正【2020】车鉴字第54号
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
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M1817A号箱式货车车损价值进行鉴定
鉴定意见:
该项委托的鲁M1817A号轻型厢式货车车损价值为:¥8140.00元;金额大写:捌仟壹佰肆拾元整(人民币)。
鉴定人:
张丙虹、刘峰
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对鲁M1817A号轻型厢式货车车损价值的司法鉴定意见书
山东光正【2020】车鉴字第54号
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
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M1817A号箱式货车车损价值进行鉴定
鉴定意见:
该项委托的鲁M1817A号轻型厢式货车车损价值为:¥8140.00元;金额大写:捌仟壹佰肆拾元整(人民币)。
鉴定人:
张丙虹、刘峰